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移調字第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移調字第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原告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被告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移調字第215號因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王黎輝調解委員施淑貞到場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智剛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訴訟代理人劉曦光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原告其餘請求(含利息)均拋棄。
二、前條款項之支付,被告同意原告由被告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之「交通部綜合辦公大樓(含中華電信仁愛綜合大樓)建築裝修及景觀工程」工程保留款中直接領取,原告應於調解成立七日內開立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含稅)之發票交付予被告。
三、原告應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323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並於民國98年5月8日前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628號假扣押聲請。
四、原告應開立原告公司支票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零柒元整交付被告作為本工程合約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保固保證。
五、被告聲明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97年度存字第5490號擔保金之權利不予保留,同意原告取回97年度存字第5490號擔保金貳佰玖拾柒萬壹仟元整,並於調解成立時將原告所簽發票據號碼CG0000000,付款人交通銀行台北分行,面額陸佰參拾萬元之本票、授權書及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編號:00000000000)交還原告。
六、本調解成立後,原告不得就本工程再向被告為任何之其他請求或主張。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
書記官王黎輝法官陳婷玉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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