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安泰商業銀行間債務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安泰商業銀行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雙方未能成立協商之差距?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潘鄧翠瑤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潘鄧翠瑤自民國97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收入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及其他收入),暨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薪資存摺明細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潘鄧翠瑤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提出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潘鄧翠瑤每月支付扶養費1萬元之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均已成年及資力狀況如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項目為何?聲請人之交通工具及上班地點為何?並提出家用雜費(包括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每月支出3000元之證明文件(例如繳費收據)。
六、聲請人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原因為何。
七、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