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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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債權人 范朝寶 即禎振寶工程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禎振寶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