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鄭秀芬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
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於民國94年4月24日,由具保人鄭秀芬提出現金後,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1萬元,嗣於94年4月24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於合法送達受刑人住所後,未如期到案執行,嗣並拘提無著;又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95年6月20日上午10時前,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該通知函於95年6月14日合法送達具保人住所,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傳票、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5月25日屏檢 瑞穆 95執助186字第13431號函、受刑人之戶政資料及在監所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有逃匿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