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私菸壹佰肆拾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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