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誌選任辯護人潘維成律師被告張雲峯指定辯護人潘維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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