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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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79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乃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乃云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7年5月21日遷出國外,依首開法條第509條中段規定,支付命令須於國外送達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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