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46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鍾毅
被告 吳語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79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