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沐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興創有限合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