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楊石琍
被告 張宇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95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
法官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楊石琍
被告 張宇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95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
法官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