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志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案,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561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