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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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秋雨 即 林秋郎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峻賢 即林秋郎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容 而即林秋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秋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