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948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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