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賴薇竹 被告 鄧李哲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