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張菁蘭 被告 李玟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