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34號上訴人甲○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父姓.
A母姓.被上訴人桃園縣立福豐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鍾禮章 被上訴人鍾禮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國字第34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1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利冠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