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共壹佰柒拾捌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六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二、三項之罪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二年,並已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一百七十八片,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經查:扣案之如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九五七四號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詳如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六號卷六十至六十八頁)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件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