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怡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2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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