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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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33號聲請人 李黃月女 聲請人 李復發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德樹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巷○○○號)於104年6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