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
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月  17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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