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顏文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懷遠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萬元,應徵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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