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鴻選任辯護人黃書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準用同法第232條更正之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
欄位原裁定內容更正後內容主文欄及理由欄選任辯護人黃書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指定辯護人 呂紹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黃書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辯論終結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