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品豪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品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品豪因組織犯罪條例、偽證、妨害兵役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共有期徒刑1年,其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0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1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