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忠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忠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刑期合計有期徒刑5年4月,並於民國97年6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8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
5月7日,惟受刑人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