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國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四一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肆叁貳肆公克,取樣零點零貳零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壹貳貳公克;淨重零點捌零捌柒公克,取樣零點零貳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柒柒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國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41號不起訴處分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6月8日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安字第598號)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