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債權人宜蘭縣頭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趙富 債務人 莊岳庭 (原名 莊玉芳 )債務人 莊邵宇 債務人 黃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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