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洪勝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順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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