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3號原告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39號1樓法定代理人 黃拱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68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147,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