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宇智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丁字第4627號、101年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宇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葉宇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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