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496號聲請人 范姜宗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煥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