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00號聲請人 林茂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麗珍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本票發票人姓名不符),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110年12月23日具狀補正,仍未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迄未補正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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