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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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辰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1樓送達代收人:乙○○以上上訴人與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因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