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黎中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被告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