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 陳光煜 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陳光煜(下稱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2日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諭令以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交保,今聲請人已依判決入監服刑中,爰聲請退還具保款項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5千元,聲請人於108年6月22日繳納後已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在卷可考。而聲請人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聲請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經認定確已逃匿,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經本院認為於法並無不合,於108年12月1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5274號裁定沒入之,並已確定且經執行沒入。以上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卷證無訛,聲請人再執前詞聲請發回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慶亮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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