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03號聲請人 謝宗志
張純瑋 吳佩樺 林咨延 陳淑芬 黃金招 黃雅玲 黃士軒 楊若羚 鄭春足 相對人 傑揚鞋業莊富存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在臺南市政府永華行政中心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前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兩造間關於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經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前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就兩造間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業已就相對人應於107年11月10日前分別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成立調解無誤。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兩造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前開調解,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兩造於107年10月30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雖於當事人欄記載對造人為「傑揚鞋業有限公司」,惟據聲請人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出具之委任書均記載「因與傑揚鞋業間發生薪資、資遣費及勞退勞資爭議」,相對人出具之委任書亦記載委任人「傑揚鞋業」、負責人「莊富存」,並加蓋「傑揚鞋業」、「莊富存」印文於其上,又依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統一編號0000000調取商業基本資料結果,傑揚鞋業由莊富存獨資經營等情,此有聲請人及相對人委任書、商業登記資料附卷可憑,堪信本件勞資爭議相對人應為「傑揚鞋業即莊富存」,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載為「傑揚鞋業有限公司」,係屬顯然錯誤,本院依前開調查所得,應得逕予認定於107年10月30日在臺南市政府永華行政中心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對造人為「傑揚鞋業即莊富存」,附此敘明。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單位:新臺幣)│├─┬───┬───────┬────┬────┤│編│姓名│107年6月至8月│資遣費│總額││號││未領薪資總額│││├─┼───┼───────┼────┼────┤│1│謝宗志│69,482元│4,181元│73,663元│├─┼───┼───────┼────┼────┤│2│張純瑋│41,487元│2,628元│44,115元│├─┼───┼───────┼────┼────┤│3│楊若羚│61,241元│2,628元│63,869元│├─┼───┼───────┼────┼────┤│4│吳佩樺│46,974元│2,628元│49,602元│├─┼───┼───────┼────┼────┤│5│林咨延│47,299元│2,628元│49,927元│├─┼───┼───────┼────┼────┤│6│陳淑芬│45,403元│2,628元│48,031元│├─┼───┼───────┼────┼────┤│7│黃雅玲│49,059元│2,628元│51,687元│├─┼───┼───────┼────┼────┤│8│黃士軒│47,617元│2,628元│50,245元│├─┼───┼───────┼────┼────┤│9│黃金招│24,679元│無│24,679元│├─┼───┼───────┼────┼────┤│10│鄭春足│21,538元│無│21,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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