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1號抗告人 吳臣封 (原名 吳小龍 )相對人 杜子睿 兼法定代理人 杜心媃 上二人非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案由欄第二行關於「民國105年5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6年5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世博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佩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