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原告 彭宗信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被
闕海峯 住○○市○○區○○○○街000號00樓之0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07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72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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