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19號聲請人 林柏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聖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勳或勲)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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