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 馬作英
何大方 秦芝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淑霞 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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