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桓宇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陳偉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桃園市○○街」應更正為「楊梅市○○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