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桃園縣新屋鄉笨港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新平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F○○
D○○宇○○B○○同上玄○○同上A○○E○○天○○○
號地○○
號亥○○
五六號H○○
號午○○
八五巷巳○○
四巷七辛○○
六七巷子○○
九號三未○○
九巷九寅○
六九巷酉○○
之二號申○○○
號卯○○辰○○
四0壬○○丑○○癸○○宙○○
巷六之黃○○
號戌○
號G○○
號C○○
號庚○○丁○○丙○○乙○○戊○○
弄十五己○○
五十弄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846,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就被告宇○○、 黃博瑋 、玄○○三人未載詳細住居所,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亦應一併補正或提出其等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