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適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依形式觀之,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之當事人應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素梅」,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李適維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李適維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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