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康三村 被告 李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25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志強被訴恐嚇危害安全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