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曾奕菖 (地址詳卷)
曾奕銓 (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洪任鋒 律師被告 吳小萍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