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禎綺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黃俊傑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耀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曹豊成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輝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裁定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產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解約價值之案款入庫;另就新光人壽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及防癌終身壽險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經本院函請新光人壽將債務人所有上開二份保險契約終止,檢送解金至本院,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