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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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第28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之外包裝壹個,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之外包裝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至7行「甲○○曾於民國85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駁回確定,於88年6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為90年1月23日: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89年11月13日停止戒治處分,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2年2月7日送強制戒治,於92年9月21日戒治後接續執行,於94年4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之記載,應補充及更正為「甲○○曾於民國85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5年上訴字第1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5年上訴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又於8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6年易字第17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接續上開2罪執行,於88年6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至94年4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89年11月13日停止戒治處分,再因撤銷停止戒治處分入監執行,於92年9月21日執行完畢」,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適用証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証據能力限制等規定。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2年9月2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而被告5年內又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依法自應予追訴。
四、就被告95年1月17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比較新舊法如下: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⑴本件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持有及施用第1級毒品罪,則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7條新舊法規定,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⑵再被告行為後,若干法律已有變更,本件所涉修正前後法律比較及適用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綜合上述及附表之比較,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舊法。
五、次按海洛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被告持有及施用毒品海洛因,核其95年1月17日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95年10月18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被告95年10月18日施用前、後持有第1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1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論罪。
六、查被告前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定執行有期徒刑6月、3年2月、3月確定,甫於94年4月11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經強制戒治後,猶未戒除,復持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七、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共淨重0.06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外包裝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至95年1月17日搜索時扣案之夾鍊袋3個、玻璃球2支、斜銷吸管4支、注射針筒3支,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刑法修正施行後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一、【新法】: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佈,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
【舊法】: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佈,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刑法。
二、【最高法院決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三、【高院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研討結果。
┌──┬──┬───────────┬──┬────────────┐│編號│條號│新法│比較│理由│││├───────────┤│││││舊法│結果││├──┼──┼───────────┼──┼────────────┤│1│33│新條文││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罰金:一元以上,修正後││││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則提高為,罰金:新臺幣一││││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罰金之定義既已修正,法定││││││刑為罰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致刑度有加重之情形,不││││││論宣告罰金與否,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最高法院││││││決議第三點參照)。│││││││││││││││││││││││││││││││││││││││├───────────┼──┤││││舊條文│ˇ│││││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元以上。│││├──┼──┼───────────┼──┼────────────┤│2│51│新條文││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提│││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法施行後,因新法修正後││││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較舊法規定,對行││││舊條文│ˇ│為人更為不利,雖非關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罪刑之變更,惟定執行刑││││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律變││││││更,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對行為人不利,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時之舊法;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決議第五點,高院座談││││││會決議第二之八則)│││││││├──┼──┼───────────┼──┼────────────┤│1│67│新條文│減輕│【加重時】新法修正,罰金││││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新法│最低度同時加重之,使法官││││,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有利│量刑範圍受到限縮,行為人││││加減之。││將受到較舊法罰金最低度較│││├───────────┼──┤高之刑罰,行為人受處罰之││││舊條文││實質內涵顯有變更,應屬第││││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二條第一項之法律變更,自││││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舊法(最高法院決││││││議第三點)。││││││【減輕時】舊法罰金減輕者││││││,僅減其最高度,新法修正││││││後,其最低度罰金同減之,││││││行為人將受較舊法為低之罰││││││金刑,行為人受罰之實質內││││││涵顯有變更,應比較新舊法││││││,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1│68│新條文││同上理由││││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舊條文│加重│││││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舊法│││││加減其最高度。│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