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請人即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84年度偵字第3767號、第6605號、第8686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本院84年訴字第1604號案件,經聲請人即具保人乙○○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該案業經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請准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涉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以附表所示之保證金金額具保,具保人遂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3張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3767號、第6605號卷宗可稽,又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已於85年2月1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3257號駁回上訴確定發交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於85年8月16日將上開保證金合計170,000元發還予具保人乙○○,由乙○○親自簽名、蓋章具領完畢等情,均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執字第2117號卷宗查閱屬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刑保領字第888號發還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人為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已經全數發還聲請人完畢,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自有未洽,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
┌────┬──────────┬──────────┬──────────┐│偵查案號│84年度偵字第3767號│84年度偵字第6605號│84年度偵字第8686號│├────┼──────────┼──────────┼──────────┤│繳納日期│84年3月14日│84年4月12日│84年5月19日│├────┼──────────┼──────────┼──────────┤│單據號碼│中檢刑保收字第6452號│中檢刑保收字第7005號│中檢刑保收字第7780號│├────┼──────────┼──────────┼──────────┤│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新臺幣20,000元│新臺幣100,000元│├────┼──────────┼──────────┼──────────┤│具保人│乙○○│乙○○│乙○○│├────┼──────────┴──────────┴──────────┤│附註│上開3筆保證金額合計新臺幣170,000元,於85年8月16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還具保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