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順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1780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交簡字第763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順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8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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