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喬君 即 謝坤志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2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2張,於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全球人壽保單,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82,845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7,529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34,27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