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廣福於民國93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8,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96年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3年8月29日止累計92,457元未給付,其中37,204元為本金;55,2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廣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8月29日止累計408,258元未給付,其中147,809元為消費款;260,44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廣福│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37,204元││8月30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張廣福│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7,809元││8月30日││算之利息│└──┴─────┴─────┴──────┴─────┴───────┘